来源:政研室 作者:zzqjcy 发表日期:2017-11-30 浏览量:4163
近日山东聊城于欢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 对于于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于欢刺伤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对于起因条件的理解,要点有三: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任。
第一,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例如殴打行为)。 第二,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和过失的不法侵害,还包括无过失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假想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第二,不法侵害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侵害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
第三,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原则上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综合说,即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的学说)。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
第一,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第二,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或者已经逃离现场。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3)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行为”的情形。
第一,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第二,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根据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主观的正当化因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于欢和他的母亲被一群讨债者围堵在屋子里不能出来,警察出警后于欢要求离开也没能离开,在法律上一个人如果被他人非法禁锢,或者真诚的相信自己被非法禁锢了,是可以使用合理武力去保护自身安全的。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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