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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向东等: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8期 作者:zzerbu 发表日期:2025-05-20 浏览量:207

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解读


 蓝向东   李大扬


目 次




一、该批典型案例的发布背景

二、该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三、该批典型案例中的相关重点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民事审判程序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法院纠正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5件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为加强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典型案例发布的重要意义和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适用、办案方法等问题进行解读。


一、该批典型案例的发布背景


审判程序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相对于民事实体监督而言,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公正进行的监督活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据此专章规定了“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其中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履行职责,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2020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的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分别为3.2万件、4.5万件、6.2万件、6.5万件、4万件,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法院对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保持在90%以上,监督效果良好。但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对各地的具体办案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办理审判程序监督案件数量、质量差距较大。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程序监督案件大部分集中在送达违法或不规范、审限超期、法条文号适用错误等瑕疵性问题,对于适用审判程序错误、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法律规定、司法确认程序违法、诉讼保全措施不规范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及破坏正常司法秩序的严重审判违法情形监督较少。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要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在司法办案中更好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通过选编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典型案例,准确指引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有效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各类违法问题,推动法院及时有效依法规范审判程序。该批典型案例是从2022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近两百件优秀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具有较强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价值。


二、该批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多样,覆盖面广。从案件类型看,包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的监督、对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监督、对严重超审限的监督、对财产保全的监督以及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监督,涉及民事诉讼的不同案件类型和不同诉讼环节,体现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类型的广泛性。从启动程序看,既有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监督的案例,也有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例。从线索来源看,既有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办案中发现的线索,也有当事人、案外人申请监督后主动提交的线索,还有刑事检察部门及其他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该批典型案例的案件类型多样、新颖,可以有效涵盖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新的案件类型,有助于各级检察机关有效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二是监督问题深入,针对性强。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过程中,虽然已逐渐重视挖掘深层次违法监督线索,但成案率较低,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仍属于对程序瑕疵进行监督的案件。有的检察机关未对审判程序违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有效挖掘,未从瑕疵类型案件监督、轻微违法行为监督向深层次违法监督延伸,未从对事监督向对人监督拓展。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除对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外,还深挖其中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等深层次问题,实现了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在监督问题上具有深入性和针对性。


三是类案监督精准,成效显著。有的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仍采用“就案办案”的工作方式,未能充分查明、系统总结同类案件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问题,并通过类案监督方式督促法院纠正特定类型问题。该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注重从个案中发现类案问题,通过系统分析同类型案件出现的相同或类似问题,精准识别问题根源,通过类案监督方式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意见,监督法院完善审判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体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理念要求。


四是协同履职充分,监督有力。有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过程中,未充分贯彻一体化监督、协同履职等工作理念,案件办理存在监督不全面、履职不充分的问题。该批典型案例中,民事检察部门将在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中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立案侦查;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可能涉及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将案件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通过刑民协同履职,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监督的全方位、无死角。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外部协同履职,通过运用协同履职机制,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部门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提升监督效能。


三、该批典型案例中的相关重点问题


(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程序监督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预防并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有着严格的时限规定,且需多部门及时协作方能有效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最高法、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事人及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上述有关组织应协助执行。法院在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未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24小时内向当事人及有关组织送达,将无法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对法院未及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督案中,江门市检察机关以个案为切口,通过调查一定时间内法院办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法院内部案件流转机制不畅及申请人提交资料不完备,拖延了案件审查及送达流程;二是法院办理该类案件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但对精神侵害行为仅依形式审查较难把握,对于是否询问双方当事人,实践操作不统一,影响办案效率;三是法院与相关部门在该类案件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可行的协作机制,向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协作配合机制不畅,导致无法实现对施暴者联合监管。对此,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及时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查及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整改,并建立立案庭与家事法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特别流转程序,实现相关案件按期结案。检察机关依法准确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程序进行监督,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功效,让其真正成为防御家庭暴力的“护身符”。


(二)关于送达违法监督与裁判结果监督协同处理


送达程序是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程序事项,如果不能依法、规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则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送达违法情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未充分核实送达地址导致送达地址不准确、法律文书代收人并非受送达人指定人员或同住近亲属、未穷尽送达手段即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未经受送达人同意即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等等。2024年,检察机关办理送达违法监督案件1万余件,占全部审判程序监督案件的比例约为25%。在甘肃省金塔县检察院对法院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监督案中,法院未向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开庭传票,而是向案外人村民委员会主任章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章某某未转交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且章某某未获原告委托代理授权的情况下,法院允许章某某代替原告参加案件庭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致使该案原告无法行使辩论权等基本诉讼权利。判决作出后,法院未依法向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剥夺原告通过上诉进行救济的权利。金塔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通过充分调查核实,确认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事实和原告等人诉讼权益受损的情况,向法院发出审判程序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


关于检察机关在办理送达违法监督等审判程序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裁判结果错误等实体问题的,是否应同步进行监督,存在不同观点。该案中,金塔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除送达程序违法外,实体判决同样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并未机械地以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而是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的基础上,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角度出发,以“检察建议+检察和解”方式办理该案,力争在监督纠正审判程序违法的同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亮证据、释法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和解协议,促成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平衡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三)关于审判程序监督中的深层次违法监督


对案件超审限问题进行监督,是审判程序监督案件中的常见类型。法院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出审理期限办案,不仅影响司法效率,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进行监督,应准确区分案件依正当程序扣除审理期限或中止审理、因案多人少等原因短暂超出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出审理期限等不同情形,准确提出监督意见,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出审理期限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及时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深挖可能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做到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重。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对法院严重超审限监督案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过近十年仍未结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阅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后发现,案件缺少结案文书,也没有应长期扣除审理期限或中止审查的情形,案件办理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深挖案件背后的深层次违法线索,发现承办法官因重大过失导致案卷材料丢失且法院存在卷宗管理混乱等问题,遂监督法院对违法情形依法整改并对相关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实现案件的深层次监督,起到有力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关于诉讼保全措施违法监督


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保障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因财产保全制度存在易启动难解除、程序救济权利不足等问题,该制度被部分当事人异化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侵害被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对法院未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监督案中,法院在生效判决已驳回申请保全人起诉或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情形下,未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当事人明知自身诉讼缺乏基本事实和理由,其他相关案件当事人的类似诉讼请求均已被法院驳回,但仍对同一争议反复恶意提起诉讼,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属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绍兴市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此类问题后,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通过监督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建议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活封”方式予以保全、督促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等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保障。


(五)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监督及刑民协同履职


司法确认程序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势以及一审终局的特点。部分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调解协议等方式,利用法院司法确认程序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亟须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对法院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案中,青岛市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司法确认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往来以及企业保险缴纳情况等事项,全面审查分析调解协议中当事人主张的劳动争议债权是否真实,结合调解过程中的不符合常理因素,查明虚假调解协议及司法确认的驱动根源:当事人邢某玲为减轻公司和其个人还债压力,指使经理柯某峰等人将一般债权分别“包装”成劳动关系特殊债权或虚增工资数额进行虚假诉讼,拟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相关法律文书后,在执行阶段利用工资等特殊债权优先分配的规定,以拆迁款优先偿还甲公司和邢某玲个人对他人负担的一般债务,实现“逃废债”的目的。检察机关在全面夯实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涉及的多起案件一并提出监督意见,有效提升了监督办案质效。


检察机关对虚假司法确认案件进行监督过程中,可能涉及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履职等问题。该案中,青岛市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刑民交互、一案两办”的证据双向移送机制,重点开展以下刑民协同履职工作:一是通过立案监督推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犯罪立案侦查;二是联合法院协助公安机关查明虚假诉讼案情;三是依法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程序。最终,法院对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邢某玲、柯某峰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对4起司法确认案件启动再审,撤销原司法确认民事裁定。检察机关通过刑民协同履职,有效解决其他合法债权人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六)关于通过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实现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审判程序监督过程中,不仅应关注案件的纠错,还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与法院、公安机关、社区、妇联等多部门的协同治理,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和法治环境的优化。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对法院未及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监督案中,江门市检察机关就相关问题与法院开展专题座谈的同时,积极到当地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等相关部门走访调研,与公安机关、社区、妇联等部门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合工作机制,共享家庭暴力风险信息,有效防控家庭暴力,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对法院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案中,青岛市检察机关针对互联网诉讼服务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开展内部自查、跟踪评估、专项整改、建章立制等工作,从源头防范虚假司法确认案件发生。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对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更加精准高效地开展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工作,真正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作者:蓝向东,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李大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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