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1期 作者:zzerbu 发表日期:2025-02-18 浏览量:628
高质效履职视域下民事检察理论与实践深化
——2024年民事检察研究综述
蓝向东 陈炜彤
目 次
一、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民事检察实践
二、构建全流程监督民事检察工作体系
三、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创新发展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期。
2024年,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际,坚持人民立场,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主线,实事求是,聚焦民事检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实现民事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
一、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民事检察实践
民事检察一体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要求具体化、实践化,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捍卫党的绝对领导。
(一)积极服务保障民生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为重大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民事检察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着眼于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效,2024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带领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服务保障民生。有论者提出,服务保障民生的政治逻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法治逻辑是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实践逻辑是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有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检察机关围绕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划定了服务保障民生的11项履职重点,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体现检察机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检察履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直是检察机关重点研究的课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持续加大对涉创新企业案件民事诉讼监督力度,加强涉企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以稳定投资人预期,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司法权威。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虚假商事仲裁的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能够弥补法院司法审判对商事仲裁监督的局限性,加大对虚假商事仲裁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民事检察涉外法治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上述论断为检察机关加强涉外法治研究指明了方向。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但实践中,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涉外法律依据不足,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司法协助权,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或司法协助等手段保护海外国家或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海外维权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民事检察人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水平较为有限等。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建设,有观点认为,应当把涉外法治实践中有效和管用的构成涉外法治法律基础的各种形式的涉外法汇聚在一起,把一般意义上的制定法规则与特殊案件中的裁判规则结合起来,形成科学和有效的涉外法治的法律渊源和涉外法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有观点提出,应当通过加大与有关国家的缔约力度及完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来完善涉外法治配套法律法规;完善涉外制发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做好风险预警;加强培训,积累经验,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储备。
二、构建全流程监督民事检察工作体系
(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时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一并确定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法定方式。有论者通过梳理2014年至2023年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据,分析认为,再审检察建议的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抗诉改变率与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差距不断缩小,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效果与抗诉趋于一致。这说明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效果彰显。也有论者分析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价值认为,抗诉权与再审检察建议权均源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与制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与司法权威,对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具有重要价值。关于如何理顺提请上级监督与同级监督关系,有观点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相较于抗诉制度优势明显,既符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定位,又体现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有利于摆正监督主体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从长远出路看,可以考虑将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结合,合二为一。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应当完善双重维度的民事检察监督路径,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主要监督方式,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优势,明确区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情形,健全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衔接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同级监督,有论者认为,目前再审检察建议制度还存在接受程序不规范、回复反馈不及时、跟进监督措施落实难等问题,应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规定,规范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专门审查机制,细化跟进监督措施,健全检法的沟通协调机制。也有论者认为,应当落实好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制度。关于提升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有观点提出,民事检察监督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案件裁判结果实体错误;二是重点关注事实依据,谨慎对待法律适用;三是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对类案异判要重点关注;五是兼顾司法效益。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抗诉是民事检察工作中核心环节之一,应当增强对民事抗诉工作中检察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民事抗诉权依法正确规范行使。
加强类案监督是提升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对监督机关而言,有助于统一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对审判机关而言,有助于促进统一裁判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有论者通过对近年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呈现诉争焦点相对集中、新业态领域案件增多、息诉压力居高不下、案件多元化和复合化趋势明显等特点,对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面临的法律适用难、协同治理难、促进和解难等困境,提出需要根据劳动争议纠纷特点和案件类型精准开展检察监督,并构建部门联动和协作配合机制。还有论者对司法实践中法官接受请托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等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检察机关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目前存在的传统监督理念的局限性、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线索发现困难、缺少监督手段和必要强制性保障措施等监督困境,提出树立科学监督理念、推动建立法检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类案监督突破监督线索难题、建立类型化监督的工作机制等措施。
(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改革部署,这是新时代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民事检察创新发展的时代契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研究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注重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制度法理基础的理论研究。有论者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沿革进行梳理,认为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特点主要有:相较于执行权和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程序性权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事后介入,但也有事中监督的特点;相较于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兼具监督执行乱和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复合问题。关于检察机关履行执行监督职责是否应受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限制问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在本质上属于职权行为,体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只是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来源之一,检察机关履行执行监督职责应不受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限制,只要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存在执行违法情形即可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有论者指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是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关于对执行监督为“事后”监督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所谓事后监督中的“事”是指“事件”而非“案件”,“事后监督”不是“案后监督”,不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才能监督,只要执行违法行为发生,检察机关就可以进行监督。
二是注重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实践的研究供给。有观点认为,应针对执行审查和执行事实活动的不同属性和特点,重点对终结本次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违法信用惩戒措施等开展监督。也有观点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财产价值较多的情况下,通常都会进行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这既是保障胜诉利益实现的需要,也是客观规律使然。法律规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检察监督应把握“明显”标准,在办案中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准确认定当前执行债权金额与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有观点认为,借名买房中借名人的权利不应“一刀切”式地排除强制执行,应通过判断不同价值在个案中的保护强度,最终决定个案的裁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新型交易行为的商事仲裁监督案件时,有观点提出,要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在准确揭示违法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通过监督利用仲裁裁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坚决打击高利贷,稳定规范金融秩序。还有论者关注到司法实践中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与泛化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终结本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对于法院只“调”不“查”明显与终本程序的前置查控条件存在差距的行为应当监督。也有论者针对网络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恶意利用规则逃避执行,司法网拍程序不规范、执行人员渎职等问题,提出应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积极开展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监督和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三)民事支持起诉
民事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2024年,民事支持起诉在加强支持农民工讨薪工作的同时,加大对残疾人、受家暴妇女、老年人的支持力度,帮助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实现诉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1.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运行困境。一是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明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主要依据这一法条中支持起诉主体“机关”,但并无相应法律条款明确如何具体适用。二是各地办案尺度不一。由于立法上对支持起诉的范围、对象、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基于不同理解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有的地区甚至出现将企业、金融机构等主体纳入支持起诉范畴,导致支持起诉范围随意扩大,影响监督质效。三是参与诉讼活动时权责不清。民事诉讼活动秉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初衷是平衡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诉讼能力不对等的情形,但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如何举证还缺乏相应规定,且对该情况目前法检尚未达成共识。
2.民事支持起诉的优化路径。一是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职能定位。有观点提出,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是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兼具程序参与者和诉讼监督者双重地位,构建“诉前支持、诉后监督”的民事支持起诉体系。二是明晰支持起诉受理范围。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民事支持起诉制度的职能定位,将保障特殊群体诉权实质平等作为民事支持起诉的核心要义,避免过度干预,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特殊群体范畴、诉讼结构是否严重失衡、是否经过行政部门履职仍无法维权等实质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诉讼能力差别悬殊的情况,则不应支持起诉。三是规范支持起诉启动程序。有观点指出,应当明确支持起诉是“兜底”条款,穷尽调解、和解、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无法化解纠纷,检察机关必须基于申请这一必要程序后方可介入;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书后,应及时送达法院及另一方当事人,并作出合理说明,尊重诉讼方的知情权。四是完善支持起诉工作规范。有观点认为,应以案件类型确定支持起诉模式,适当繁简分流,集中力量办理人数众多案件,明确检察官是否出庭支持起诉案件类型,设置审批程序,规范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行为。
(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当前,虚假诉讼面临采用何种证明标准来解决虚假诉讼认定的瓶颈问题。有论者对近五年涉及虚假诉讼证明标准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得出法院对虚假诉讼认定有以下特点:一是最高法对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存在内部分歧,但主流观点是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二是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处于回避态度,有明确意见的法院倾向于适用关于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当事人对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予以证明,主要关注“恶意串通”事实是否存在;三是主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普遍举证能力不足;四是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缺乏说理,引用法条不明确。此外,虚假诉讼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司法惩戒力度不足,对不构成刑事犯罪虚假诉讼违法当事人惩戒力度不够,是虚假诉讼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检察监督渠道不畅,检法之间没有形成完善的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检察机关无法事前介入,事后多依赖受害人申诉或者其他渠道获取相关案件信息,检察机关自身调查核实力量有限,需借助侦查力量来调查案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法理基础的研究,探讨虚假诉讼的本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与借鉴。一是准确把握虚假诉讼证明标准。有观点认为,认定虚假诉讼有五个要件: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案件,有观点指出,借条、协议书等书证是关键证据,借款中的资金交付是焦点问题,可以分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两种方式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三是提升线索发现的意识和能力。有观点提出,将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作为所有民事案件审查的必需程序,并强化大数据应用,形成“个案监督—关键词筛选—类案建模—数据碰撞—线索推送—调查核实—民刑一体”的监督模式。四是强化一体化监督能力。有观点认为,应充分发挥民刑检察横向融合优势,民事检察部门积极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配合,审查证据,共同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和犯罪打击。
Copyright WWW.JZ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郑州佳豪科技有限公司(商都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