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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出借银行卡!小心,你摊上大事了!

来源:第一检察部 作者:zhengzhibu 发表日期:2024-07-08 浏览量:1179

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

不费吹灰之力收入过万

躺着就能赚钱

让不少人心动不已

你以为这是不劳而获的“好事”

其实已沦为不法分子转移赃款的帮凶

不仅赚不到钱

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法治意识淡薄,又被所谓高收入“兼职”广告所诱惑,将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赚取“零用钱”,却不知已经掉入他人陷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凶”。

【案情回顾】

王某经营了一个小吃摊位,因为欠下债务四处寻找挣钱良机,后来偶然在网上得知提供银行卡“走流水”可以得到高额报酬。2023年7月中旬,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到焦作市中站区某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一陌生男子,该男子使用王某名下银行卡操作进账20余万元,期间,王某应对方要求提供刷脸帮助,并全部转出。后查实该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起,涉案金额32188元。王某向对方索要好处费时,对方却开始百般推辞,并要求王某继续提供其他银行卡,此时,王某才意识到自己被利用了。

经审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接收转移赃款,蛊惑他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用于出售,导致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的人群误入歧途、触犯刑法。在利益的诱惑下,部分人群迷失方向,明知违法,还是一步步陷入犯罪的泥潭。本案中王某轻信陌生人,明知银行卡不得出借,为了挣钱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被判处刑罚。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陌生人不会好心将挣钱的门道倾囊相授,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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