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治处 作者:zhengzhichu 发表日期:2018-10-26 浏览量:3321
近日,中站区某村庄发生了一起因“农作物采光”纠纷的案件。原来,和某甲在居住村庄承包种植的苗圃遭到了同村的和某乙恶意毁坏、砍伐,其中被砍伐树木高达四百多棵。据和某乙辩解道,和某甲种植的树邻着自己的庄稼,影响了庄稼的生长。于是在2017年7月份开始,只要天不下雨,每天出去放羊时,就把羊拴在地头,进和某甲承包的地里砍几棵树。一个月下来居然砍伐了和某甲种植的树木四百多颗棵。
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和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诉讼,2018年 8月1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件,判决被告人和某乙故意毁坏财物,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并赔偿和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4080元。
检察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是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既然发生问题纠纷,应当尽量消灭在萌芽中,请求帮助调解,而不是通过恶意报复等方式自己进行私下解决,这样极其容易走上犯罪的歧途,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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