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中站区检察院网站!

  • 今天是:
站内搜索:
更多>>

本院概况

更多>>

新媒体建设

友情链接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

来源:自拟 作者:zzerbu 发表日期:2022-06-30 浏览量:5129

为进一步健全中站区人民法院、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提升监督工作质效,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豫高法[2019]29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年度工作会商会议纪要》(豫检会[2022]2号),经协商,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在落实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监督工作中,区法院、区检察院应相互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实现审判与监督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第二条 建立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交换机制,区法院、区检察院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轮流组织。共同学习民事、行政诉讼及执行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等开展研讨交流,解决类案办理中存在的突出性、多发性问题,消除分歧,统一裁判和监督尺度,提高办案水平。

第三条 明确工作对接与处置窗口。区法院立案庭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作为具体的工作对接与事项承办部门,负责本院涉民事、行政及执行工作的具体事务联系、工作对接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签收、安排办理及回复等。

第四条 卷宗调阅。区法院对区检察院需要调阅已生效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的,由立案庭集中统一办理。区法院立案庭应在接到调卷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调取,并通知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领取、办理交接手续。

卷宗交接后,区检察院承担相应的保存、保密责任.

第五条 区法院对区检察院发出的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应于一个月内向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区法院应于三个月内向区检察院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第六条 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前,应注重事前的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提出监督决定、交换意见,取得区法院的理解与支持,提高检察监督工作质效,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 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及时转至承办部门办理。并督促办理结果,做好回复工作。

第八条 区法院拟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拟处理意见,并说明不采纳理由。区检察院应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协调,就争议问题积极协商,力求达成共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WWW.JZ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 技术支持:郑州佳豪科技有限公司(商都互联)